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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措施操作细则

言税 2021-12-10
2月8日,上海市政府制定发布了《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涉及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针对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制定了具体办理方法(操作问答)。为方便纳税人查找,对照享受政策,现按税种类别并以政策问答的方式予以发布,供广大纳税人参照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9日    
  
目 录
 
  一、增值税政策操作问答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问答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问答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操作问答
  五、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政策操作问答
  六、延期申报纳税措施操作问答
 
一、增值税政策操作问答
 
  1.问:我公司是一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物资生产企业,正扩大产能开展生产,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扣不完,请问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上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2.问:我公司1月份采购了一批N95口罩无偿捐赠给了定点收治医院,为疫情防控尽一些绵薄之力,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你公司购买口罩并直接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问:我公司是货运企业,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紧急向疫情重点地区运送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请问这笔运输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问:我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由于疫情的原因,1月底以来基本空房,营业额下降得厉害,加上人工等成本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5.问:我公司是一家快递企业,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市民无法出门,主要依靠我们的快递小哥上门配送居民生活必须的用品,而企业这段时间的成本开支也大幅上升,经营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6.问:我公司是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因疫情的影响,客流量大幅下滑,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长途客运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7.问: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增值税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8.问: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给单位职工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护,请问购买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你公司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问: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防护用品,为此政府将会支付给我们企业复工返岗补贴。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笔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复工返岗财政补贴如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问:我公司的会计因受到疫情影响目前还在家中隔离,近期不能及时到岗,目前我公司有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认证确认,开票日期是去年2月份的,到这个月就要过期了,请问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对于你公司取得的去年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无法认证确认的,建议可以在3月1日以后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问答
 
  1.问:我公司为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为了应对此次疫情,积极相应政府号召,因扩大产能的需要,新购置了价值600万的生产设备,此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无相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能力应急征用通知》作为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依据。
  
  2.问:如何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并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能力应急征用通知》等资料留存备查。
  
  3.问:我公司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你公司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于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
  
  4.问:听说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较之原先的捐赠扣除政策,新政策有何亮点?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新捐赠扣除政策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突破税前扣除金额限制,之前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之前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5.问:我公司通过本市某慈善基金会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地区捐赠300万元,能否全额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并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问:我公司外购口罩10万只(市场价100万元)捐赠湖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某医院,该笔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问:我公司生产方便面,此次向多家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方便面2万箱(市场价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用于应对此次肺炎疫情的方便面等食品属于政策范畴,相关支出可于税前一次性扣除。
  
  8.问: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在税前扣除时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9.问:我集团公司为防控疫情,购入口罩及消毒液一批(价值100万元),供员工上班期间使用,相应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10.问:我公司为咖啡连锁店,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能否适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咖啡馆服务属于餐饮业。因此,如你公司2020年度以餐饮等政策规定的困难行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若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由5年延长至8年。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问答
 
  1.问: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考虑捐赠现金和物品,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30%进行扣除吗?
  答:不是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问:如果我准备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给医院,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问:如果个人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医院,拿什么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4.问:个人捐赠的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税前扣除时如何计算捐赠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5.问:个人进行捐赠该如何取得捐赠票据?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6.问:个人通过机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捐赠,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7.问: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8.问:我是一个普通的工薪人员,有一处固定的工作单位。面对这次疫情,我个人的捐赠是否一定要通过工作单位在平时发放工资时扣除?
  答: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是可以进行选择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操作问答
 
    1.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问:符合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被政府应急征用或减免租金的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无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3.问: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在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准(疫情防控)项目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申请后,办理核准手续,并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五、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政策操作问答
  
  1.问:“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是指定期定额户都不需要缴纳定额税费了吗?
  答:为支持定期定额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的个体户依法合理调减其核定定额,以此减轻定期定额户的税费负担,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疫情优惠税收政策,依法免除相应税收。对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政府此次专项政策进行虚开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严肃查处。
 
六、延期申报纳税措施操作问答
 
  1.问: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可能无法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或无力缴纳税款,请问税务部门都有哪些措施予以解决?
  答: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也未提出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免除行政处罚和免于加收滞纳金。
  
  2.问: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3.问: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有什么条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便民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申请时,纳税人需提交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考虑到疫情影响,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申请当日余额的电子截屏、照片等即可。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若发现纳税人报送材料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税务机关将采取相关措施。
  
  4.问: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要求比较高,企业还有什么办法可以申请免除滞纳金么?
  答: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也未在申报期内提出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最迟可在市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线下等渠道补办前期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的申报缴税事宜,税务机关将及时在电子申报客户端及网页端开放逾期申报的功能。纳税人补办申报缴税时,对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滞纳金,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免除。

来源:上海税务,推荐阅读:国家税务总局权威发布2020年第8~10号公告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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